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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財產管理

國立羅東高級中學教師用筆記型電腦借用辦法
財產管理員 96.11.12  9608行政會報通過

壹、目的:

 提昇本校教師資訊融入教學之能力。

 二、提昇本校教師資訊能力與素養。

 三、提供本校班級學生升學輔導上網查詢升學資料用。

貳、借用規則:

 一、借用人必須擔負起保管之責任,並不得轉借他人使用,保管期間遺失須負賠償責任。

 二、在使用年限內,須接受學校定期財產盤點,若有相關單位至本校清點財產時,借用之筆記型電腦也須

     一併受點。

 三、筆記型電腦內所使用之軟體,除裝機時學校所安裝合法使用之軟體外。其餘由借用人所自行安裝使用

     之軟體若違反著作權法相關規定,將由借用人自行負責。

 四、借用人若在使用過程中,軟硬體發生任何問題,請自行排除或繳回重新申請。

 五、學校若有重要活動需用到筆記型電腦時,借用人需配合學校行政單位的暫時徵調。

借用期間:每次借用期間為一年,期滿繳回,經盤點無誤可辦理續借。

本辦法經行政會報討論通過,呈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網頁更新日期2013-08-12 15:43: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