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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中央政府各機關工程管理費之支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之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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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要點所稱工程管理費,指主辦機關辦理工程所需之各項管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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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工程管理費之支用項目如下:
(一) 工作人員差旅、趕工加班、誤餐及因公傷亡之醫藥、慰問等費用。
(二) 因工程需要,聘請臨時專門技術人員或僱用臨時監工、技工、雜工
人員等之人事費用。
(三) 工程所需文具紙張、郵電、印刷、水電、茶水、攝 (錄) 影及照片
等費用。
(四) 工棚費、工地租金及工地臨時租用辦公處所等所需設備之租金。
(五) 工程車輛之修護、油料及租用費用。
(六) 工地所需儀器及設備之購置、修護及租用費用。
(七) 建築證照費、工程圖說、公告、登報、評鑑、鑑定及檢驗等費用。
(八) 評選作業費 (含評審費) 、評選獎勵金、工程模型及應用圖書等費
用。
(九) 工程開辦、協調、宣導、民俗、委託律師、訴訟、法律顧問、異議
申訴、履約調解及工程爭議之仲裁等所需費用。
(一○) 特殊支援慰勞費用。
(一一) 工程獎金。
(一二) 其他工程管理所必需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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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各機關提列工程管理費之百分比如下:
(一) 委託建築師、技師或技術顧問機構承辦技術服務者,其工程管理費
提列百分比如下表:
┌───────────────┬────┬─────────┐
│工 程 結 算 總 價 │最高標準│備 註│
├───────────────┼────┼─────────┤
│五百萬元以下部分 │三•○%│一 單位新台幣元。│
├───────────────┼────┤二 工程管理費按左│
│超過五百萬元至二千五百萬元部分│一•五%│ 列標準逐級差額│
├───────────────┼────┤ 累退計算。 │
│超過二千五百萬元至一億元部分 │一•○%│三 重大或特殊之工│
├───────────────┼────┤ 程,其標準得專│
│超過一億元至五億元部分 │○•七%│ 案提請行政院調│
├───────────────┼────┤ 整。 │
│超過五億元部分 │○•五%│ │
└───────────────┴────┴─────────┘
(二) 自辦規劃、設計、監造,其工程管理費提列百分比如下:
1 建築物工程:
依前表標準,再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
「建築物工程技術服務建造費用百分比上限參考表」所定費率之百分
之四十,二者加總後,作為工程管理費之提列標準。
2 公共工程(不包括建築物工程):
依前表標準,再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
「公共工程(不包括建築物工程)建造費用百分比上限參考表」所定費率之百分之三十,二者加總後,作為工程管理費之提列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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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工程管理費以各該工程之結算總價為計算標準。但不包括補償費、購
地費、遷移費、水電外線補助費、營業稅、規費、法律費、承包商辦
理工程之各項利息、保險費及規劃設計監造酬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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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工程委託專案管理時,其工程管理費應照第四點所定工程管理費之百
分之七十提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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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中央政府之工程,委請地方政府辦理者,其工程管理費之支用,依本
要點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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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及鄉 (鎮、市) 公所未自訂工程管理費支
用要點者,得準用本要點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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