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類別

名                 稱

主 辦 機關

備註/連結

11

事務管理法規

各機關奉准報廢財產之變賣及估價作業程序

財政部

 

各機關奉准報廢財產之變賣及估價作業程序

               中華民國10176   台財產接字第10130005881號修正

 1

為應各機關辦理不動產以外之財產,其已失原有使用效能,奉准報廢而有殘值者變賣及估價需要,訂定本作業程序。

2

奉准報廢財產之變賣及估價,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由各財產管理機關或受委託辦理變賣機關(以下簡稱執行機關)依本作業程序辦理。變賣所得款,應依相關規定解繳國(公)庫。

3

變賣方式以公開標售為原則。但奉准報廢財產每件賸餘價值未達新臺幣(以下同)一萬元者,得由執行機關以議(比)價方式讓售。
公開標售辦理方式如下:
(一)通信投標方式。
(二)現場喊價方式。
(三)於政府機關建置及管理之拍賣網站辦理。
公開標售採通信投標方式辦理者,開標時如無人郵遞投標,執行機關得當場改以現場喊價方式辦理。
公開標售一次而未標脫者,執行機關得以原標售底價或酌予降價,重新標售。

4

變賣及估價程序如下:
(一)決定變賣方式。
(二)估價:由執行機關依下列方式辦理:

1、自行估定。
2、委託估價。

(三)公告招標:於開標十日前公告標售。未標脫案件重新辦理公開標售時,得於開標七日前公告。但有預先廣告傳播必要或賸餘價值較高者得視實際需要延長等標期。標售公告應於執行機關網站登錄招標資訊外,並得於相關機關網站登錄招標資訊。

(四)開標:由執行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主持開標。
(五)得標人繳價。
(六)交付。

5

招標公告,以公告於執行機關網站者為準,其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法令依據: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第六十六點第一項第一款。

(二)標售標的及數量。
(三)標售底價及保證金金額。
(四)開標日期及地點。
(五)投標及開標方式。

(六)價款繳納期限及繳付方法:得標人應於執行機關通知期限內一次繳清全部價款。

(七)點交期間及方式:得標人繳清全部價款後,執行機關應於三日內辦理交付。

(八)領取投標須知、投標單之時間地點。

(九)其他應註明之事項:例如標售標的物之效用,按現狀辦理交付等。

6

投標人參加投標,應依下列規定:

(一)填具投標單:載明投標人、標的物、投標金額(自然人應註明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號碼、住址及電話號碼。法人應註明法人名稱、地址、電話號碼、法人證明文件字號及法定代理人姓名。投標金額應用中文大寫)。但採現場喊價方式者,免填投標單。

(二)繳納保證金:其金額按標售底價百分之十計算(計至千位,不足一千元者免計收),以現金或經政府依法核准於國內經營金融業務之銀行、信用合作社、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農會或漁會之劃線支票(指以上列金融機構為發票人及付款人之劃線支票)或保付支票,或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匯票繳納。

(三)投標人得親自或出具委託書委由他人出席開標現場,並辦理後續相關事宜。

7

執行機關採公開標售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採通信投標方式者:

1、審查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1)投標單及保證金是否齊備。
(2)投標單及保證金是否符合規定。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投標無效:

(1)投標單及保證金,二者缺其一者。但免計收保證金者不在此限。

(2)保證金金額不足或其票據不符前點第二款規定者。

(3)投標單所填投標金額經塗改未認章、或雖經認章而無法辨識、或低於標售底價、或未以中文大寫者。

(4)投標單所填標的物、投標人姓名,經主持人及監標人共同認定無法辨識者。

(5)投標單之格式與執行機關規定之格式不符者。

(6)投標保證金票據之受款人非執行機關名義而未經所載受款人背書者。

3、決標:以有效投標單之投標金額之最高標價者為得標人,次高標價者為次得標人。最高標價有二標以上相同時,應當場由主持人抽籤決定得標人及次得標人。次高標價者有二標以上相同時,比照辦理。

4、得標人放棄得標者,沒收依第六點第二款規定應繳納之保證金。

5、未得標者之保證金,應由未得標者憑據無息領回。二人以上共同投標時,得由共同投標人出具委託書(所蓋印章與投標單相同)委託其中一人代表領回。

6、決標後,得標人應逕向執行機關洽領繳款書,並於執行機關通知期限內一次繳清全部價款(所繳保證金應抵繳價款)。逾期未繳清價款者,視為放棄得標,執行機關除沒收依第六點第二款規定應繳納之保證金外,應通知次得標人於限期內按最高標價一次繳清價款承購。

7、得標人繳清價款後,執行機關應於三日內交付標的物。

(二)採現場喊價方式者:

1、投標人應於開標前三十分鐘到達執行機關,出示身分證【法人(公司)投標者,應出示法人證明文件及授權委託書】,繳納保證金後,由執行機關發給參與投標證明及喊價牌,始取得投標權。逾時到達、投標人資格不符、保證金不足或保證金票據規格不符規定者,均不予受理。

2、喊價及決標:主持人於開標時間當眾宣布標售標的及開始喊價,由取得投標權之投標人當眾舉牌喊價,出價最高者,由主持人覆誦該價格,經覆誦三次,無再出更高價者,則由主持人宣布由其得標;於第三次覆誦前,有投標人舉牌喊出更高價格者,則重新以最高價格再按上述程序覆誦,直到宣布決標為止。

3、投標人喊價低於標售底價者,投標無效。

4、保證金於決標後,除得標者外,其餘應由未得標人持憑參與投標證明及喊價牌無息領回。

5、決標後,得標人應逕向執行機關洽領繳款書,並於執行機關通知期限內一次繳清全部價款(所繳保證金應抵繳價款),逾期未繳清價款者,視為放棄得標,沒收依第六點第二款規定應繳納之保證金。

8

前三點有關促請投標人注意之事項,應於投標須知內載明。

9

公開標售採於政府機關建置及管理之拍賣網站辦理者,由執行機關依本作業程序估價後,相關招標、決標、繳交價款及交付標的物等變賣程序,除該拍賣網站另有規定外,應依本作業程序規定辦理。

10

辦理公開標售之招標及決標程序,本作業程序未規定者,得參照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

 

 

 

 

 

    

 網頁更新日期2013-08-12 10:0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