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羅東高級中學場所提供使用作業要點
93年9月6日修訂
96年8月6日9601行政會報通過修訂
98年1月12日9710行政會報通過修訂
98年6月22日9719行政會報通過修訂
98年8月1日實施
101年4月16日10014行政會報通過修訂
101年6月1日實施
102年11月18日10206行政會報通過修訂
103年1月1日實施
105年4月11日10406行政會報修訂
106年6月30日10503校務會議通過修訂
108年11月4日10804行政會報通過修訂
1.目的:開放學校設施,提供機關團體、社區辦理文教體育活動,推展社會教育。
2.依據:依國有財產法第廿八條規定辦理。
3.提供使用場所:中正堂、藝術館演藝廳、教資館研習廳、普通教室、專科教室、琴房、游泳池等。
4.提供使用對象:政府機關、社團、學校及社區人士。
5.提供使用範圍:
(1)辦理教育訓練、測驗、競賽活動。
(2)辦理藝文展演活動。
(3)舉開各種會議。
(4)其他與教育有關之活動。
6.申請手續:
(1)使用單位須於預定使用兩週前以公函向本校申請或至本校總務處庶務組填寫申請表辦理
手續,俟本校審查小組審查同意後方得使用。
(2)經本校同意後,使用單位應於使用一週前至本校總務處出納組繳交費用及保證金,否則
取消使用。
7.提供使用(含綵排)時段:以不影響學生上課、晚自習及老師辦公研究為原則,其時間為:
星期五:下午6點至晚上9點。
星期六、日:上午9點至12時、下午2時至5時、晚上6時至9時。
8.使用本校場所應遵守左列規定:
(1)不得為商業之行為。
(2)不得為婚喪喜慶之場所。
(3)不得從事危險性之表演。
(4)場內外秩序、人員疏散、交通指揮及指定停車事宜均由使用單位負責。
(5)使用單位應接受本校有關人員之指導,以維學校安寧及公共安全。
(6)佈置或綵排以三小時為限,且不得開啟冷氣,如需開啟冷氣加收空調冷氣費。且裝台
限於演出之當日,如需提前裝台應預先洽商本校辦理。
(7)只提供該場地現有設備,未經許可不得使用其他設備或用具。
(8)場地佈置、環境清潔、秩序維持及安全維護均由借用單位負責。
(9)場地佈置之計劃,須先經本校同意,不得使用學校上課時間,原有固定設備不得變更,
加裝燈具及電源不得超載負荷,如有損害應照原樣修護或照價加倍賠償。
(10)室內牆壁、布幕禁止張貼海報標語,室外如懸掛旗幟、布條或佈置等相關物品,應
事先徵得本校同意,並僅限於指定場所。
(11)燈光音響設備由本校專人操作;本校不負責錄影及錄音,請借用單位自行處理。
(12)使用單位如需另行架設燈光、音響、複雜立體造景佈置,應先確保電力負荷及設備
之安全無虞,在徵得本校同意後,會同本校管理人員架設。並不得影響本場地消防
逃生及本校其他館舍、部門之正常運作及安全。
(13)使用單位辦理活動結束應即清理場地、恢復原狀,所有廢棄物品一律自行帶走;如
因活動而造成場地設備損壞,應於三日內修復或賠償。
(14)校園禁止吸煙、吃檳榔、嚼口香糖、吐痰及攜帶飲料食物進入室內,並禁止服裝不整、穿著木屐、釘鞋人員及攜帶危險物品者進入。
(15)使用單位人員車輛應依照本校指定場所停放。
(16)為維護設施,演藝廳內不得擺置花籃。
(17)使用演藝廳鋼琴,除繳交鋼琴使用費外,如需調音由本校指定調音師調音,費用由
使用位自理。
(18)使用單位舉辦活動而引起任何糾紛及違法事件應由使用單位負責依法處理,本校概
不負責。
(19)使用單位如未能履行本管理要點有關規定或妨礙公共秩序,本校得視狀況隨時終止
使用,一切損失概由使用單位負責,不得異議。
(20)各專用場地另依該場地管理辦法執行。
9.收費標準:
(1)每一時段(4小時,不足4小時以4小時計)繳交費用標準如下:(單位:元)
場
地 |
場地費 |
冷氣/水電費 |
合 計 |
備
註 |
中正堂 |
12,000 |
12,000 |
24,000 |
|
藝術館演藝廳 |
13,000 |
自備卡片/8,000 |
21,000 |
鋼琴使用費每台1,000使用儲值卡 |
教資館研習廳 |
11,000 |
自備卡片/2,000 |
13,000 |
使用儲值卡 |
輔導處各研習室 |
3,000 |
自備卡片/1,000 |
4,000 |
使用儲值卡 |
圖書館各研習室
圖書館各討論室 |
3,000
1,000 |
自備卡片/1,000 |
4,000
2,000 |
使用儲值卡 |
普通教室 |
600 |
自備卡片/200 |
800 |
使用儲值卡 |
一般專科教室 |
600 |
自備卡片/200 |
800 |
使用儲值卡 |
藝能專科教室 |
1200 |
自備卡片/1,000 |
2,200 |
使用儲值卡 |
琴房 |
600 |
自備卡片/200 |
800 |
使用儲值卡 |
游泳池 |
4,000 |
1,000 |
5,000 |
自備救生員 |
藝廊展售區 |
600 |
|
600 |
可做商品展售 |
展示廳 |
5,000 |
自備卡片/2,000 |
7,000 |
使用儲值卡
桌椅自備 |
田徑場(戶外) |
6000 |
|
6000 |
無燈光音響 |
籃排球場(戶外) |
1000 |
|
1000 |
|
汽車停車場 |
2000 |
1,000 |
3,000 |
動力用電自備 |
(2)宜蘭縣各機關、學校、藝文團體及本校教師、校友團體辦理非營利藝文體育活動依
收費標準酌收八成費用,特殊情形經校長核可後再酌以減收費用。
10.本辦法經行政會報通過陳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校外機關團體使用申請表 /
校内單位使用申請表
/ 羅高藝廊商品展示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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