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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事紀   組織章程 法令規章

 

有限責任國立羅東高級中學員生消費合作社章程
 
民國八十六年九月一日社員大會修正通
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一日社員大會修正通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本社定名為有限責任國立羅東高級中學員生消費合作社(以下簡稱本社)。
第 二 條:本社以置辦學生用品、日用品及辦公用品,供社員之需要暨置辦公用設備,供社員公用目的。
第 三 條:本社為有限責任組織,各社員以其所認股額為限,負其責任。
第 四 條:本社以國立羅東高級中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業務區域。
第 五 條:本社社址設於本校內。
 
       第二章 社  員
 
第 六 條:本社社員以本校教師、職員、工友及在學學生為合格,其不足法定年齡而有限制行為能力者,得
                  加入本社為預備社員,本校得參加本社為團體社員,凡在本校退休之社員,應予退社。新任教師、
                  職員、工友及新入校之學生繳納股金後,即取得社員資格。
第 七 條:本社社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出社。
     一、離職。
     二、離校(包括畢業、轉學、退學等)。
     三、死亡。
第 八 條:出社社員得請求退還其已繳股款。
          前項股款之退還以不超過其原繳股金金額為限。
 
      第三章 社  股
 
第 九 條:本社社股金額每股新臺幣伍拾元。
                  社員每人至少認購一股,入社後得隨時添認社股,但不得超過股金總額百分之二十。
第 十 條:社員認購社股,一次繳清。
 
      第四章 組  織
 
第十一條:本社設社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及社務會。
第十二條:社員大會為本社之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社員組織之。預備社員至少應選出實習社員代表三人,至多不得超過正式社員代表人數,並互選實習理監事,列席社員代表大會及理、監事會議。
第十三條:本社設理事七人,候補理事二人,監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均由社員大會就社員中選舉之。
     本社理事會由理事組織之,監事會由監事組織之,理事會、監事會各設主席一人,由理事、監事分別推選之。候補理事及候補監事在未遞補前,不得出席理、監事會議。
第十四條:社務會由理、監事共同組織之。
第十五條:理、監事之選舉,均採用「無記名單記法」、「無記名限制連記法」票選之。
第十六條:社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選舉及罷免理、監事。
     二、審核並接受本社社務業務報告及會計報告。
     三、通過預算決算及業務計劃。
     四、制定或修訂各種章則。
     五、規劃社務進行。
     六、處理理事、監事及社員之提議事項。
第十七條: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擬訂業務計劃。
     二、聘任職員。
     三、處理社員提出之問題。
     四、調解社員間糾紛。
     五、處理社員大會決議交辦事項。
     六、處理其他理事、監事提出之事項。
     七、通過社員之入社、出社。
第十八條: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查本社財產狀況。
     二、監查本社業務執行狀況。
     三、當本社與理事訂立契約或為訴訟上之行為時,代表本社。
       監事為執行前項職務認為必要時,並得召開臨時社員大會。
第十九條:本社設經理、文書、會計、司庫各一人,由學校教職員兼任為原則,除經理外,必要時得聘專
                    任人員,由理事會徵得校長同意後聘任,助理員若干人,由經理提請理事會任用之。
第二十條:本社因業務之需要,得分部經營,各部設主任一人,由經理提請理事會任用之,受經理之督導,進行專司之業務。
第廿一條:本社於必要時得設各種委員會,委員會委員,由理事會聘任之﹔各種委員會章程另定之。
第廿二條:理事、監事、各種委員會委員,皆屬義務職。但有必需公務費用時,由理事會之認可支付之惟理事兼任經理以下其他職員時,得酌支薪給或津貼。
第廿三條:本社出席聯合社之代表,由理事會提出於社員大會推選之,其任期為一年,但出席聯合社代表被選為理、監事時,以聯合社規定之任期為任期。
 
           第 五 章   會    議
 
第廿四條﹕社員大會,分通常社員大會及臨時社員大會兩種。
                    通常社員大會於每一業務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召集之,臨時社員大會因下列情形之一召集之:
          一、理事會、監事會,於執行職務上認有必要時。
          二、社員全體四分之一以上,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其理由,請求理事會召集時。前款請求提出後十
                  日內,理事會不為召集之通知時,社員得報請主管機關自行召集。
第廿五條﹕社員大會應有全體社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社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但解除理事、監事職權之決議,須由全體社員過半數之同意。
                    解散本社或與他社合併之決議,應有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以上之出席,出席社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第廿六條:社員大會以理事主席為主席,理事主席缺席時,以監事主席為主席。
                    監事會召集大會時,由監事主席為主席。
                    社員自行召集大會時,臨時公推一人為主席。
第廿七條:社務會每三個月召集一次,由理事主席召集之。其主席由理、監事互選之。
                    社務會應有全體理事、監事三分之二出席,始得開會,出席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
                    議。
                    社務會開會時,經理、主任、文書、會計、司庫、助理員得列席陳述意見。
第廿八條:理事會、監事會每月召集一次。理事會、監事會由各該會主席召集之。
                    理事會、監事會,應各有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同意,
                    始得決議。
 
           第六章      業    務
 
第廿九條:本社業務如左﹕
          一、供銷部:辦理學生用品、食品、飲料、日用品及辮公用品之供應。
          二、公用部:辦理食堂、理髮,洗衣等公用設備,供社員使用。
          三、生產部:辦理園藝、飼養、手工藝品之生產製造或加工。
          四、代理部:代辦政府委託業務。
第三十條:理事會得按照社員之特約,購進貨物或自行製造。
第卅一條:本社售貨以採廉價制為原則,其價格由理事會定之。
第卅二條:本社售貨以現金交易為主。
 
           第七章   結    算
 
第卅三條:本社以國曆八月一日至翌年七月卅一日為一業務年度,理事會應於每年度終了時,造成業務報告書、資產負債表、損益計算表、財產目錄及盈餘分配案,於社員大會開會十日前送經監事會審核後,連同監事會查帳報告書,報告社員大會。
第卅四條:本社年終結算後,有盈餘時,除彌補累積損失,及付股息至多年利一分外,其餘數應平均分為一百分,按照下項規定辦理.
             一、以百分之十作公積 金,由社員大會指定機關存儲,或其他確有把握方法運用生息,公積金除彌
                     補損失外第不得動用。
             二、以百分之四十作公 益金,由社務會決議,作為辦理清寒學生獎助金、社員康樂活勤或學校公共
                     設備經費。惟學 校公共設備至少應佔公益金半數以上,以符共享之原則。
             三、以百分之十,作理事及職員之酬勞金,其分配方法,由理事會決定之。
             四、以百分之四十,作社員交易分配金,按社員交易額比例分配之。
 
           第八章    解    散
 
第卅五條:本社解散時,清算人由社員大會就社員中選出之,前項清算人應按照合作社法規定,清理本社債
                    權及債務。
第廾六條:本社清算後有虧損時,以公積金、股金順次抵補之。如有資產餘額時提交社員大會決定之。
 
           第九章    附    則
 
第卅七條:本章程未盡事項,悉依合作社法、合作社法施行細則及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卅八條:本章程經社員大會通過,呈准主管機關登記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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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更新日期 2012年09月16日 星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