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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際合作聯盟於公元1995年在英國曼徹斯特召開第31屆會員大會中修訂 ●

《一》 自願與公開的社員制 (Voluntary and Open Membership)
合作社乃自願之組織,凡能利用合作社之服務並願意承擔社員責任的,均可入社,不受性別、社 會、人種、政治以及宗教的歧視。
《二》 社員的民主管理 (Democratic Member Control)
合作社乃由積極參與政策與決策的社員,加以管理之民主組織,由被選擔任幹部之男女代表,對其社員負責。單位合作社社員,享有平等決議權〈一人一票〉,其他聯合社階段的合作社亦以民主方法,加以組織。
《三》 社員的經濟參與 (Member Economic Participation)
社員公正的貢獻合作社資本,並予民主管理,合作社資本至少有一部份,經常是合作社的共同財產。社員為入社而醵出之出資金,即使有所補償,通常受取有限制之補償。社員分配剩餘金方式,可就下列目的擇定實施:為發展合作社,盡可能撥列至少有一部份不得不分配的準備金。按社員與合作社交易額的比例嘉惠社員〈Benefiting  members〉。支持經由社員贊同的其它活動。
《四》 自治與自立  (Autonomy and Independence)
合作社由社員管理的自治自助之組織。即使與政府機關在內的其他 組織有所協定,或從外部引進資本,合作社仍應保證社員的民主管理及維持合作社的自治。
《五》 教育、訓練與宣導 (Education,Training,and Information )
為了有效奉獻合作社的發展,合作社對其社員,選任人員,經營者及 職工提供教育及訓練,對一般大眾,特別是年輕人及意見領袖,宣導合作社之特質與優點。
《六》 社間合作 (Cooperation Among Cooperatives)
藉由地方性〈Local〉、全國性、地域性〈Regional〉及國際性的合作社間的合作,使合作社對其社員提供最佳服務,並強化合作運動。
《七》 關懷地區社會 (Concern for Community)
合作社經由社員認可的政策,為地區社會的持續發展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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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更新日期 2013年05月31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