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為人人  人人為我  群策群力  互助合作

我為人人  人人為我   群策群力   互助合作

 

UrMap你的衛星地圖網歷史上的今天看天網網相連 留言版 國家步道系統

 作業規章合作教育社務概況財務概況服務商品會議紀錄建設維護今日菜單食物中毒媒體報導

合作社帳目審查辦法(民國92年03月20日修正)

  • 第1條:
    本辦法依合作社法第七十五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 第2條:
    合作社帳目審查分下列二種:

    1. 一根據年度會計報告所為之定期查帳。

    2. 二對有關會計事項所為之特殊查帳。

    • 前項查帳事務,由合作社監事會辦理。

  • 第3條:
    主管機關對合作社帳目之審查,應予指導監督,並派員抽查之。

  • 第4條:
    監事會於收受理事會所送業務報告書、資產負債表、損益計算表、財產目錄、盈餘分配案等法定書類後,應即開始查帳。必要時得請理事會提供有關資料,並以書面申請主管機關派員指導。

  • 第5條:
    監事會之查帳,由全體監事互推一人至數人負責辦理。但其查帳結果,應由監事會以會議方法決定之。

  • 第6條:
    監事會查帳完畢後,應製作查帳報告書,並由全體監事連署後,連同理事會所送各項書類,至少於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開會三日前,送還理事會。

  • 第7條:
    合作社應於每業務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將經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承認之上年度查帳報告書,連同第四條所列書類,陳報主管機關。

  • 第8條監:
    事會對於理事會執行任務發生疑義時,得隨時通知理事會於一定時日內舉行特殊查帳。

  • 第9條監:
    事會辦理特殊查帳之經過情形,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令其陳報之。

  • 第10條:
    監事會辦理查帳,認為紀錄有誤,得請理事會修正之。如理事會不為修正,得將查見情形批註查帳報告書。
    前項查帳如發現違反法令或章程等重大情事時,得召集臨時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處理之。

  • 第11條:
    主管機關應根據查帳報告書及第四條所列書類,實地抽查合作社總數十分之一以上,並將抽查結果函知合作社。

  • 第12條:
    辦理查帳之監事及主管機關所派抽查人員,應於查帳完畢後,在經查帳冊最後一行逐一簽章。

  • 第13條:
    本辦法關於合作社之規定,於合作社聯合社準用之。

  • 第14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Top▲

 歡迎來信 敬請指教

 

有限責任國立羅東高級中學員生消費合作社 ◎
  宜蘭縣26542羅東鎮公正路324號 TEL:03-9545201   03-9567645轉304 FAX:03-9574261

使用本網站,建議請將螢幕解析度設定 為1024X768將可得較佳的效果

最近更新日期 2012年11月03日 星期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