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羅東高中學生自行外訂餐飲(午餐)管理辦法

94.2.18召開委員會審查通過,94.2.21行政會報追認,自94.3.1起試行一學期

背景緣由:

根據行政院衛生署食品中毒統計資料分析,民國88年發生的食品中毒事件中,依攝食場所及發生次數多寡,以營業場所、外燴、學校及辦公場所等為例:總計154件食品中毒事件發生,約有3,112人因飲食不慎而遭受食品中毒之苦。故如何慎選外食已是現代人不可忽略的問題之一,擁有正確的訊息才能做出正確的選擇,也才能滿足飲食生理,並符合身體健康需求。鑑於學生使用外食次數頻仍,故瞭解外食的衛生安全與營養問題,乃至制訂至當措施及有效管理,以防範意外發生,實刻不容緩。

一、   依據:

()721111日總統(72)臺統一義字第6260號令頒「食品衛生管理法」。

()910206日總統(91)華總一義字第09100025070號總統令頒「學校衛生法」。

()920502日教育部(92)臺參字第0920056238A號令頒「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

二、   目的:

基於關懷學生健康,並尊重家長、學生午餐的選擇權,避免學生食用未經檢驗合格商家製造或不合食品衛生管理法之食品,發生意外及造成環境污染,本於食品衛生及環保問題考慮,以促進學生身體健康及提昇生活品質,特訂定本管理辦法。

三、   實施對象

()自行外訂餐飲者。

()家長或親友為其子女準備餐飲達4份(含)以上者。

四、   管理措施:

() 學生自行外訂餐飲的對象廠商,應選擇該餐飲從業人員具備烹調技術士檢定證照,或曾接受衛生行政機關或其認可機構所舉辦之餐飲衛生講習課程講習至少8小時;或其他食品廠商領有工廠登記或營利事業登記(營業項目為食品販售)之合法廠商,並經主管衛生行政機關稽查、抽驗、評鑑衛生優良者。

() 為預防食品中毒事件之發生及事後之查處,除應向優良廠商訂購食品外,應選擇運送車程不超過20分鐘及貯存效果良好之廠商訂購。

() 自行外訂餐食以班級為基本單位,推派代表(負責人)填妥申購單一式三聯(核准後一份送學務處、一份交廠商、一份自存),於當日上午10時前向學務處生輔組(值週教官)提出申請。各班推派代表每天將訂購之廠商資料(廠商名稱、地址、電話、負責人及訂購份量等資料)列冊,必要時得以提供衛生主管機關加強稽查;未填送申購單者一律不得私自訂購外食。

() 相關餐飲廠商應選用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指定之食品容器及包裝紙、食品添加劑、食品用清潔劑,如有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品名、內容物、製造廠商名稱及地址者尤佳。。另餐盒、包裝之回收及處理等工作應由班級自行負責。餐飲容器及包裝紙均應符合衛生標準。

() 每日12時至1220分為領取自行外訂餐食時間,由學務處輪值教職員陪同於本校正門口驗交食品;廠商第一次交貨時應提出相關資格證明資料,並將影本各一份送交本校備查。

() 學生如發現所進食之餐飲有異味或疑似食品中毒跡象(噁心、嘔吐、腹痛、腹瀉……等症狀)時,應立即向學務處報告,採取必要措施。

() 各班外食訂購代表(申請人)應負慎選廠商、食品及安全之道義責任。

() 凡學生違反本辦法制訂之規定及程序,私自訂購外食,悉依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之規定記小過以上處分。

五、本辦法經委員會議審查通過後,提行政會報追認,自940301日起試行至0630日止,

經期末校務會議檢討後,正式公佈施行,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