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上的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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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羅東高級中學志工護照制度施行辦法91.02.06

一、            目的:

1.  培養學生服務之人生觀與積極服務社會之精神。

2.  培養學生愛校、愛鄉之精神。

3.  提升學生榮譽心與責任感。

二、            辦法:

1.  護照之發給:

(1) 具有本校在學學生身份。

(2) 具有校內()志願服務滿十小時之事實者。

(3) 經過查核通過之學生,請  校長於集會時公開頒發。

2.  護照申請須備物品:

(1) 照片二張。

(2) 申請書。

(3) 校內()服務事實佐証資料。

3.  護照之登錄:

(1) 具有校內()實際服務事實且有資料可查証者。

(2) 若服務單位已發給登錄條,請自行將登錄條黏貼於護照背面登錄處;若服務單位只給服務證明未發給登錄條,請拿證明至學務處訓育組製發。

4.  護照之補發:

(1) 本護照為榮譽證明,請小心保管,遺失不補發,但可重新申請。

5.  護照之功能:

(1) 作為服務相關之證明用。

(2) 可影印使用(影本須加蓋發證單位印章始為有效)

(3) 本護照僅為榮譽之證件,不得作學生身份相關之證明用。

三、本辦法經  校長核可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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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址:26542宜蘭縣羅東鎮公正路324號 電話:(03)9567645     傳真:(03)9574261

No.324, Gongjheng Rd., Luodong Township, Yilan County 265, Taiwan (R.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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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彙編:林芯妤  李慧君  設計維護:kuen 

最近更新日期2010年05月18日 星期二 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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