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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羅東高級中學志工護照制度施行辦法91.02.06 一、 目的: 1. 培養學生服務之人生觀與積極服務社會之精神。 2. 培養學生愛校、愛鄉之精神。 3. 提升學生榮譽心與責任感。 二、 辦法: 1. 護照之發給: (1) 具有本校在學學生身份。 (2) 具有校內(外)志願服務滿十小時之事實者。 (3) 經過查核通過之學生,請 校長於集會時公開頒發。 2. 護照申請須備物品: (1) 照片二張。 (2) 申請書。 (3) 校內(外)服務事實佐証資料。 3. 護照之登錄: (1) 具有校內(外)實際服務事實且有資料可查証者。 (2) 若服務單位已發給登錄條,請自行將登錄條黏貼於護照背面登錄處;若服務單位只給服務證明未發給登錄條,請拿證明至學務處訓育組製發。 4. 護照之補發: (1) 本護照為榮譽證明,請小心保管,遺失不補發,但可重新申請。 5. 護照之功能: (1) 作為服務相關之證明用。 (2) 可影印使用(影本須加蓋發證單位印章始為有效)。 (3) 本護照僅為榮譽之證件,不得作學生身份相關之證明用。 三、本辦法經 校長核可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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