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上的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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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羅東高級中學志工護照制度施行辦法91.02.06

一、 目的:

 (一)  培養學生服務之人生觀與積極服務社會之精神。

 (二)培養學生愛校、愛鄉之精神。

 (三)提升學生榮譽心與責任感。

二、            辦法:

 (一)護照之發給:

   1具有本校在學學生身份。

   2、具有校內()志願服務滿十小時之事實者。

   3、 經過查核通過之學生,請  校長於集會時公開頒發。

 (二)  護照申請須備物品:

   1、照片二張。

   2、申請書。

   3 校內()服務事實佐証資料。

 (三)  護照之登錄:

   1、具有校內()實際服務事實且有資料可查証者。

   2 若服務單位已發給登錄條,請自行將登錄條黏貼於護照背面登錄

      處;若服務單位只給服務證明未發給登錄條,請拿證明至學務處

      訓育組製發。

 (四)護照之補發:

   1、本護照為榮譽證明,請小心保管,遺失不補發,但可重新申請。

   2 、護照之功能:

    (1) 作為服務相關之證明用。

    (2) 可影印使用(影本須加蓋發證單位印章始為有效)

    (3) 本護照僅為榮譽之證件,不得作學生身份相關之證明用。

三、本辦法經  校長核可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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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址:26542宜蘭縣羅東鎮公正路324號 電話:(03)9567645     傳真:(03)9574261

No.324, Gongjheng Rd., Luodong Township, Yilan County 265, Taiwan (R.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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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彙編:林芯妤  李慧君  設計維護:kuen 

最近更新日期2010年05月18日 星期二 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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