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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羅東高級中學志工護照制度施行辦法91.02.06 一、 目的: (一) 培養學生服務之人生觀與積極服務社會之精神。 (二)培養學生愛校、愛鄉之精神。 (三)提升學生榮譽心與責任感。 二、 辦法: (一)護照之發給: 1 、具有本校在學學生身份。 2、具有校內(外)志願服務滿十小時之事實者。 3、 經過查核通過之學生,請 校長於集會時公開頒發。 (二) 護照申請須備物品: 1、照片二張。 2、申請書。 3 、校內(外)服務事實佐証資料。 (三) 護照之登錄: 1、具有校內(外)實際服務事實且有資料可查証者。 2 、若服務單位已發給登錄條,請自行將登錄條黏貼於護照背面登錄 處;若服務單位只給服務證明未發給登錄條,請拿證明至學務處 訓育組製發。 (四)護照之補發: 1、本護照為榮譽證明,請小心保管,遺失不補發,但可重新申請。 2 、護照之功能: (1) 作為服務相關之證明用。 (2) 可影印使用(影本須加蓋發證單位印章始為有效)。 (3) 本護照僅為榮譽之證件,不得作學生身份相關之證明用。 三、本辦法經 校長核可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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